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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 108年03月28日)
第 7 條
各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通報系統後,依其主管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變異點之查證結果。
二、變異點之追蹤管考,並提供處理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配合提供變異點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