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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11 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已完成復育計畫所載執行事項,無繼續存置必要,劃定機關得擬具廢止計畫,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公告廢止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復育計畫。

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原劃定範圍。
三、原復育計畫。
四、廢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