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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3 條
劃定機關為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擬具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計畫(以下簡稱劃定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料。
四、劃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