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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6 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劃定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
二、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及分析。
三、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
四、計畫年期。
五、劃定目的。
六、復育標的。
七、執行事項。
八、禁止、相容與限制及土地使用建議事項。
九、執行機關、經費及進度。
十、變更要件。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於計畫內載明部落參與執行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