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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 108年06月17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訴逾法定期間。
二、未經異議程序逕行提出申訴。
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四、未繳納審議費,經限期命繳納,屆期未繳納。
五、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
六、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異議處理結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