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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 108年06月17日)
第 5 條
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間。
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三、對於已有異議處理結果或已經審議判斷之事件復為同一之異議。
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異議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申請、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
五、非由參與公開評選實施者之申請人提出異議。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