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10 條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紀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