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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13 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期限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議約及簽約;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議約及簽約者,主辦機關得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及簽約或重新公告徵求申請。

前項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