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主辦機關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時,應辦理公告及訂定公開評選文件內容。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實施方式及完成期限。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
三、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四、公告日、申請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五、申購或領取公開評選文件資訊。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認定事項。
前項第四款公告日至申請截止日,應視都市更新事業之內容、性質及申請人準備申請文件時間,訂定合理期限。
第一項公開評選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二項規定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主要內容及格式。
三、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
四、請求公開評選文件釋疑及答復期限。
五、評選方式及評選時程。
六、議約或簽約期限。
七、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八、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
九、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