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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13 條
評選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提出申請、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