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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17 條
評選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申請人提送之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作業完成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