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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2 條
主辦機關為評審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評選會。

評選會應於公告徵求實施者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評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