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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 108年06月17日)
第 6 條
主辦機關遴選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其協力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