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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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06月25日)
第 5 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都更評選申訴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