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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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 108年06月25日)
第 6 條
申訴事件無不予受理之情形者,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前項預審委員應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