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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108年11月29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應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下列事項,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一、事由及依據。
二、時間及地點。
三、申請使用計畫範圍及性質。
四、公聽會進行之程序及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公開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將前項各款公開事項以書面送達申請使用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但已依其他法規舉行公聽會,且踐行以網際網路周知及書面送達土地所有權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與前條之公開或廣泛周知方式,得同時為之。

公聽會應於公開展覽開始日起四十五日內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