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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108年11月29日)
第 4 條
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及公聽會,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前項書面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