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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108年11月29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舉行之公聽會,應邀請申請人及下列機關出席,任何人民或團體亦得出席表示意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其他相關機關。

申請人應出席公聽會說明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