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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 108年11月29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變更公聽會之時間或地點。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變更,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