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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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110年05月24日)
第 11 條
申請人因故無法開工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開工展期,展期期間最長為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前條及前項規定期限開工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