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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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110年05月24日)
第 15 條
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須變更申請人時,原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由變更後之申請人承受原申請人因造地施工許可所生之權利義務:
一、造地施工計畫。
二、變更前後申請人名冊。
三、變更理由書。
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須變更承造人或監造單位時,申請人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