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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110年05月24日)
第 19 條
工程無法依使用計畫載明之預定完工日期完工時,申請人應敘明原因申請完工展期,除情況特殊且不違反使用計畫內容,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屆期未完工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