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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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110年05月24日)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造地施工計畫範圍內海岸環境改變,申請人須重新進行調查或應變處理。
二、因政府訂定、修正相關法規或計畫,致須配合調整使用計畫內容,且使用計畫調整後不涉及土地使用強度及主要結構物位置變更。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前項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