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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110年05月24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造地施工計畫,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會審議。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參與。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及其他相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及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但造地施工計畫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