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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110年05月24日)
第 5 條
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議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