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 110年05月24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受理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