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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16 條
非公務機關對保有個人資料之環境及實體設備安全,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訂定媒介物之管制方式,並檢視其保管情形。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前項所稱環境,指第十四條所定各類設備、儲存媒體或媒介物之存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