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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30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營造業。
二、不動產開發業。
三、建築師事務所。
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五、都市更新業務財團法人。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不動產開發業,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