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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111年11月02日)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前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函之日後至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前,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書件併同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紀錄及意見處理情形、核定函及公告函之電子檔上傳至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並於公告之日起,供民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