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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111年11月02日)
第 14 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繪製說明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其錯誤原因屬實,應更正之。

前項錯誤屬國土功能分區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研擬繪製說明書,並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錯誤屬使用地土地清冊(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四條規定製作土地清冊,必要時,並得製作使用地圖,且依第五條規定研擬繪製說明書後,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