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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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111年11月02日)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製作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研擬繪製說明書,並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者,免依第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