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111年11月02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書件及電子檔後,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並提請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於審議通過後,就國土功能分區圖予以核定。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及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平臺公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