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 112年05月03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支持金;已發給者,由執行機關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二、同一住宅貸款重複領取支持金。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