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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 112年05月03日)
第 13 條
金融機構辦理本辦法支持金補助作業,各經辦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損失,民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執行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