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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劃分 ( 103年07月15日)
第 27 條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之核定事項。
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
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核及請假二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