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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劃分 ( 103年07月15日)
第 30 條
大隊長、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編製或審核事項。
二、勤務、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