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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103年07月15日)
第 34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隊職官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前項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各代表產生方式及比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