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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7月15日)
第 4 條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