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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教育條例  ( 91年06月05日)
第 5-3 條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待遇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