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 109年11月25日)
第 6 條
前二條規定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者。
二、以國內外出版公開發行且非自學位論文改編之專書為限。
三、送審著作本部未曾審查為不合格;曾經本部審查合格,且核發證書有案者,不得作為升等送審著作。
四、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用外國語文撰寫必須加附中文提要。
五、應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學科、術科訓練課程性質相符。
六、為數人合著者,應以教官資格審查專門著作合著人證明文件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其他合著人簽章同意放棄以該著作參加送審之權利。

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科、術科有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送審專門著作與曾送審之著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之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資料;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