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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 96年11月21日)
第 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二至五日之特別休假:
一、主動破獲重大擾亂財政金融或私造武器彈藥案件,人證俱獲,受頒獎以上之獎勵者。
二、當選全國性模範警察者。
三、當選全國性好人好事代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