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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 96年11月21日)
第 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三至七日之特別休假:
一、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人證俱獲者。
二、因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受頒勳章者。
三、因特殊功績榮獲晉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