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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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 96年11月21日)
第 5 條
特別休假人員職務應託由同事代理,但須服務機關主管核准,必要時機關主管得逕行指派職務代理人。
前項特別休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明白交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