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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 96年11月21日)
第 6 條
各警察機關給予特別休假人員不止一人時,得視勤務、業務需要,分批分期實施。

休假期間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令其銷假,並保留其假期或酌發不休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