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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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 102年10月30日)
第 5 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