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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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 102年10月30日)
第 8 條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妥保,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