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逃避公差勤務,不聽糾正。
二、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
三、謾罵或欺凌他人。
四、有藐視師長之行為。
五、擔任實習幹部或教育班長,不聽督導或有違職守。
六、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重大。
七、無正當理由,開啟他人箱櫃或抽屜。
八、不當行為,有損校譽。
九、無正當理由不參與上課、集合、點名、會議、實驗或實習。
十、攜帶物品外出校門拒絕接受查驗。
十一、不遵守上課、自修秩序,經勸阻不聽。
十二、不假外出未滿一日或逾假一日以上未滿二日。
十三、閱覽違禁書刊、影片。
十四、校外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五、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情節重大。
十六、擅自留宿外人。
十七、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
十八、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九、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十一條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情節重大。
二十、在校內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