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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年02月22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較重。
四、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五、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以上未滿五日。
六、酒後駕車肇事。
七、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八、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較重。
九、違反校訓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