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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年02月22日)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於警察學術、技能研究有重大貢獻。
二、檢舉因而破獲重大犯罪或協助破獲重大犯罪。
三、救護他人緊急危難或適時防止重大危害發生。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四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三名。
六、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世界或亞洲紀錄。
七、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