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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年07月29日)
第 18 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告知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